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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互联网服务平台)采用网页、语音、短信、移动终端APP四种方式,为广大交通参与者提供交管动态、安全宣传、警示教育,以及交通管理信息查询、告知、业务预约/受理/办理、道路通行等便民利民服务。目前,已完成网页方式交管动态、安全宣传、警示教育,交通管理信息查询、告知、通报、抄告,交通管理业务预约/受理/办理服务,以及短信方式交通管理信息告知功能。其中,交通管理业务包括补换领机动车号牌、补换领机动车行驶证、补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预选机动车号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预约、申领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补换领机动车驾驶证、考试预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提交、驾驶人延期换证/延期审验/延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以及违法处理和违法罚款缴纳等。网上交通管理业务将随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业务保障机制建设进展,逐步向广大交通参与者提供。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访问互联网服务平台获取最新服务信息。
为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公安部申请了“12123”政府公益类服务短号码,用于在全国范围内向广大交通参与者提供短信方式交通管理信息告知和语音方式交通管理信息咨询、业务办理等服务。下步,公安部将抓紧开展语音服务中心、移动终端APP,以及道路通行服务等建设应用工作。今后,将陆续向广大交通参与者提供相应服务。敬请期待!
法律责任
1. 申请人在申领驾驶证中有隐瞒、欺骗等行为的,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申请人有如实申告有关事项的法律义务。驾驶机动车事关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出行安全,驾驶证申请人要如实申告自己的年龄条件、身体条件,参加规定的考试通过后方可取得驾驶证。139号令规定,申请人申领驾驶证时如果有隐瞒、欺骗、贿赂等行为的,公安交管部门要立即终止办理该申请人的业务,在计算机系统中记录,该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驾驶证。隐瞒、欺骗、贿赂等行为包括:提供伪造身份证、体检证明等虚假材料,隐瞒自己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隐瞒自己有三年内有吸毒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等不允许申请驾驶证的情形,考试中有贿赂、舞弊等行为。如果申请人已经取得了驾驶证,公安交管部门将撤销驾驶许可,收缴驾驶证,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驾驶证。
需要提醒的是,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和《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上均有相关的提示信息,请驾驶证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格,如实提供申请材料,严格参加相关考试。
2. 驾驶人违反实习期管理规定,有哪些处罚?
答:实习期驾驶人违反实习期管理规定的情形主要有三种:
一是 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这些车辆有的属于公共交通工具,有的属于特种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公共安全责任重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实习期驾驶人不得驾驶。
二是 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时,没有持相应或更高以上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指导。
三是 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如果实习期驾驶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交管部门将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3. 对伪造、变造驾驶证的有哪些处罚?
答:伪造、变造驾驶证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2011年4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对伪造、变造驾驶证的违法行为加重了处罚力度。139号令根据法律规定,明确: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驾驶证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予以收缴,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论是自己伪造、变造驾驶证,还是使用伪造、变造的驾驶证,都要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罚。其中,伪造、变造驾驶证构成犯罪的,将按照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
4. 对采取隐瞒、欺骗手段补领驾驶证有哪些处罚?
答:驾驶证遗失的,驾驶人应当向核发地车管所申请补领,补领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和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部分驾驶人以驾驶证丢失为由向车管所恶意申请补领驾驶证,有的甚至在驾驶证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以欺骗手段补领,一人拥有多本驾驶证,以逃避路面执勤民警的管理和处罚。为此,139号令规定:驾驶人补领驾驶证后,原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驾驶人违反规定继续使用原驾驶证的,公安交管部门将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收回原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驾驶人违反规定,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驾驶证的,公安交管部门将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记6分,并收回补领的驾驶证。
需要提醒的是, 对于原驾驶证丢失,补领驾驶证后又找到原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将原驾驶证交车管所或自行销毁,不得同时使用。目前,每本驾驶证都有唯一编号,并实行了计算机溯源管理,驾驶人申请补领了新驾驶证后,原驾驶证及编号将在驾驶证管理系统中被标注为失效。
5. 交通警察违法违规办理驾驶证该如何追究?
答: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的;
(三)与非法中介串通谋取经济利益的;
(四)违反规定侵入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的;
(五)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的;
(六)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财物的。
6. 对运输企业的监管责任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是参与道路交通运输的主体,也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重点群体。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有营运驾驶人210万人,占驾驶人总量的1.04%;但2011年营运驾驶人共有交通违法2992.6万起,占全国总量14.75%;营运驾驶人交通肇事5.26万起,造成2.17万人死亡,分别占总量25.23%、35.32%。可见,营运驾驶人数量虽然不大,但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所占比率高。139号令对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资格准入和日常管理进行了严格规定,同时设定了运输企业主体责任和监管义务,规定运输企业定期将聘用的驾驶人信息向所在地公安交管部门备案,督促及时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和参加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公安交管部门要每月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记分、事故情况通报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2012年7月22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规定,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和校车应严格按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运输企业要落实安全监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对不按规定使用或者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