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保局-青岛市生态环境局:www.qepb.gov.cn

 唐家桃园小编   2020-10-06 19:13   979 views 人阅读  0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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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备案审查同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青岛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青岛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岛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局级。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贯彻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现任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杨钊贤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生态环境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规划、政策、区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参与制定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推进绿色金融体系建设。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重污染天气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陆地和海洋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各区(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依法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

(四)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承办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按照规定组织审查专项规划,审批或者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涉及生态环境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组织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负责提出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方向和财政资金安排建议,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重金属、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协调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开展生态状况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核安全和辐射安全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监督管理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

(八)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和信息化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推行清洁生产,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负责生态环境与健康管理相关工作。负责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与管理。

(九)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以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政策、制度,研究提出低碳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协调碳排放权交易工作。

(十)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违规案件。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一)负责有关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等工作,按照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核与辐射监测和生态环境信息发布等相关工作,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共享机制。

(十二)负责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承担生态环境领域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相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承担生态环境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十三)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与交流。研究提出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履约工作,协调推进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按照委托组织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负责培育、引导、扶持生态环境行业协会发展,推进行业协会自律,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

(十四)承担市环境保护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职能转变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深化"一次办好"和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建设美丽青岛。

职责分工
涉及职责分工的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行政执法联动等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1、关于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

市水务管理局负责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利用等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发布水资源信息。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水环境质量的监测、调查评价等工作,发布水环境信息,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加强入海河湖污染防控,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两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部门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2、关于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

市水务管理局负责组织对地下水实施有关监测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地下水环境质量实施监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监测因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各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发布和共享地下水监测信息。

3、关于危险化学品监管

市应急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市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跨市、跨市辖区(市)道路运输通行证,指导县级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监督指导区(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市行政审批局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负责核发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和相关实施细则明确规定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现场制作的大型储罐,在生产工艺装置中用于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和加工操作的中间罐体)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对用于装卸、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4、关于矿井关闭监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煤炭行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布局不合理、不符合产业政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应急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市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5、关于成品油监管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海关、税务等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能,严格成品油批发、零售资质审核,依法查处不法企业非法调和油品、销售伪劣油品、走私油品、相关证照不齐、产品标示不全、向汽车或者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等行为,加强成品油税收管理,依法查处偷逃成品油消费税以及违规退税行为,严厉打击成品油领域涉税违法犯罪活动。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油品供应保障工作,牵头地炼企业争取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和油品质量升级项目中央财政贷款贴息工作,支持企业升级改造。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地炼产能整合和转型升级工作,配合市发展改革委争取大型炼化一体化项目和申报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加强成品油生产经营环评条件审查,加强对伪劣成品油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督检查成品油交通运输企业、车辆和人员的资质资格,规范成品油运输过程管理。市商务局负责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成品油流通领域市场准入,按照规定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流通秩序。市应急局负责成品油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成品油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管;负责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无照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以及相关部门依法提请的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

6、关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市委农办、市农业农村局总体牵头组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牵头做好村容村貌整治提升、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完善建设和管护机制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牵头推进"厕所革命"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牵头负责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相关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负责加强村庄规划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文化和旅游局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参与做好相应工作。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国际合作处牌子)。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政务公开、督查督办、信息宣传、机要保密、档案管理、安全应急、值班管理、信访舆情、建议提案办理、对外联络、信息化建设和后勤保障等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对外交流与合作。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国际环境条约市内履约工作,组织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二)人事处。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组织人事、机构编制、社会保障等工作。负责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人员出国(境)管理等工作。承担生态环境领域招才引智相关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领域对口支援和扶贫工作。

(三)财务审计处。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开展内部审计和监督管理,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编制本部门预决算,组织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方向和资金安排建议。负责拟订装备规划和计划,承担有关政府采购工作。依法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

(四)综合与科技处。组织起草生态环境规划、政策,组织编制生态环境综合性功能区划,起草综合性文稿。协调、审核专项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环境规划。牵头承担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相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承担环境与健康管理、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等相关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清洁生产规划、政策措施,组织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承担指导和推动环保产业、循环经济发展相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领域招商引资相关工作。负责培育、引导、扶持生态环境行业协会发展工作,推进行业协会自律,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

(五)法规和执法监督处。组织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相关工作。负责组织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违规案件,监督指导全市生态环境领域综合执法工作。承担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普法、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六)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挂应对气候变化处牌子)。负责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拟订陆地和海洋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和环境统计的规划、政策、制度。承担排污权交易工作,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负责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拟订并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政策、制度,研究提出低碳发展的政策建议。承担碳排放权交易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相关工作。

(七)生态保护处(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处牌子)。拟订生态保护规划,开展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协调、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监督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八)水生态环境处。拟订水生态环境的规划、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拟订水功能区划,开展水环境承载力评估。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计划。组织实施跨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

(九)海洋生态环境处。负责海洋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相关规划、政策和区划,负责海洋生态环境调查评价。组织开展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监管工作,监督协调重点海域综合治理工作。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监督指导入海排污口设置。承担海洋倾倒区管理相关工作,负责防治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废弃物海洋倾倒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十)大气环境处。负责大气、噪声、光、恶臭、化石能源、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相关污染防治规划、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大气、噪声、光等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开展大气环境承载力评估和大气污染物来源解析工作。指导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和改善规划。建立各区(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拟订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重大活动的空气质量保障工作。

(十一)土壤环境和固体废物处。负责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以及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相关污染防治规划、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土壤生态环境功能区划。按照规定开展危险废物出口、固体废物进口审核相关工作,承担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相关工作。

(十二)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相关规划、政策、制度,对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参与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和核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组织开展有关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

(十三)环境安全应急和舆情处。承担生态环境安全应急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安全管理的规划、政策、制度,组织编制、修订生态环境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生态环境应急信息通报,组织开展应急预警、应急演练工作。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工作,协调、指导生态环境舆情应对工作。

(十四)环境影响评价处。承担全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对涉及生态环境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生态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承担生态环境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协调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统一承办局机关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组织编制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政务服务标准化。

(十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办公室。承担中央以及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迎检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督导整改落实情况。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组织分解、落实环保约束性目标,监督考核计划任务完成情况。承担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离退休工作处。负责局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行政编制
市生态环境局机关行政编制8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8名(含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工作处处长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2名(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

市生态环境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派出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设置市南、市北、李沧、崂山、西海岸新区、城阳、即墨、胶州、平度、莱西、高新区11个分局,按照权限依法行使所管辖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其中,市南、市北、李沧、崂山、西海岸新区、城阳、即墨、高新区分局机构规格为正处级,胶州、平度、莱西分局机构规格为正科级。

(一)市南分局内设综合科、环境管理科,行政编制9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长2名。

(二)市北分局内设综合科、环境管理科,行政编制12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长2名,副科长2名。

(三)李沧分局内设综合科、环境管理科,行政编制9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长2名。

(四)崂山分局内设综合科、环境管理一科、环境管理二科,行政编制12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长3名。

(五)西海岸新区分局内设综合科、业务科、环境管理一科、环境管理二科、环境管理三科,前湾发展区环境管理处(副处级,内设业务一科、业务二科)。行政编制2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其中1名兼任前湾发展区环境管理处处长),科长7名,副科长4名。

(六)城阳分局内设综合科、环境管理一科、环境管理二科,行政编制1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长3名。

(七)即墨分局内设综合科、环境管理一科、环境管理二科,行政编制12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长3名,副科长1名。

(八)胶州分局内设综合科、环境管理一科、环境管理二科,行政编制12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长3名,副科长2名。

(九)平度分局内设综合科、环境管理一科、环境管理二科,行政编制1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长3名。

(十)莱西分局内设综合科、环境管理一科、环境管理二科,行政编制12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长3名。

(十一)高新区分局内设综合科、环境管理科,行政编制12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长2名。

现任领导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杨钊贤

其他事项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中共青岛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青岛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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