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www.lnsds.gov.cn

 唐家桃园小编   2020-11-19 08:11   1,285 views 人阅读  0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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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为辽宁省主管地方税务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正厅级)。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税收承担着组织财政收入、调控经济、调节社会分配的职能。目前,辽宁省每年财政收入的大部分来自地税收入,其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

2018年6月15日,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与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合并后新组建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4号),设立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正厅级建制,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2018年6月15日上午10点,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56号的辽宁省国税局大楼已换上新牌匾,省级国税地税合并后新组建的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正式挂牌亮相。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推进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改进纳税服务的职责,构建和谐的地方税收征纳关系;加快建设信息化工程,优化业务流程,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税收管理工作现代化;加强以大型企业为重点的税源监控,不断提高个性化、专业化服务水平;强化内部审计职责,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推进依法行政。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拟订我省地方税收的具体实施办法;开展地方税收政策调查研究,提出地方税收政策建议,制定贯彻落实措施。

(二)承担组织实施全省地方税及省政府指定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责任。

(三)研究全省地方税负总体水平并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调控的建议。

(四)负责组织实施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贯彻执行国家相关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制定和监督执行税收业务、征收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管理执法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五)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我省地方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制定纳税服务管理制度,规范纳税服务行为;制定和监督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组织实施税收宣传和理论研究;负责注册税务师的管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

(六)组织实施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和专业化服务;组织实施对大型企业的纳税服务和税源管理。

(七)负责编报、下达全省地方税收收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编报地方税收决算;负责全省地方税收会计管理和统计分析,开展税源调查和税源监控,加强地方税收收入的分析预测;组织办理管理权限内的地方税收减免、基金(费)减免等具体事项。

(八)负责制定地方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拟订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组织实施信息化工程建设。

(九)负责组织查处重大偷、逃、抗、骗税收违法案件;负责全省地税系统的行政复议和执法监督工作。

(十)对省属地税系统实行垂直管理,负责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人事、机构编制、财务管理及内部审计;负责全省地税队伍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

(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地税局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制定机关政务工作制度;处理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文字综合、公文审核、文电、档案、信访、保密、督查督办、调研、信息和建议提案办理;负责组织管理局内会议和全省性税务工作会议;负责日常税收宣传和政务公开;管理机关财务,协调机关行政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二)收入规划核算处

编制全省地方税费收入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税费收入计划并监督执行;参与起草全省税费款征缴和退库制度,组织实施地方税收会计核算、统计核算及税费款的征收、提退和入库工作并监督管理;拟订全省税收收入规划和税收会计、统计、票证等相关制度,负责地方税收、费、基金的票证管理工作;承办税收收入的分析、预测、重点税源监控和税收调查工作;管理和发布税费收入数据。

(三)财务管理处

负责全省地税系统财务经费、固定资产和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地税系统财务、基建、大宗物品采购的内部审计管理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协调工作;编制、审核、汇总全省地税系统财务预、决算;办理各项经费领拨;负责全省地税系统的装备管理工作。

(四)政策法规处

负责全省地方税收方针、政策的综合性调查研究,组织起草税收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负责全省地税系统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和税务听证,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减免税的复核和汇总;负责全省地税系统税收业务综合指导和理论研究工作。

(五)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负责全省地方税收综合征收管理,起草综合性税收征管规范性文件;拟订征收管理长期规划和综合性方案;拟订和组织实施税收管理信息化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承办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中业务需求整合和流程优化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账簿凭证和核定应纳税额的管理;负责代扣代缴、委托代征的综合管理;负责群众性协税护税管理;负责税收征管质量考核。

(六)稽查管理处

负责拟订全省地方税务稽查规章、制度和工作规程并监督实施;负责指导、监督地方税务稽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和稽查案件复查工作;负责受理全省涉税案件举报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涉税违法大要案和跨省、跨地区的涉税违法案件查处;负责地税系统稽查信息收集、整理、编发、传递工作;负责涉外税收审计管理工作。

(七)纳税服务处

组织实施全省地税系统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拟订纳税服务及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编制分类服务标准及操作规程;组织协调、实施面向纳税人的税法宣传、纳税咨询辅导、办税服务及其渠道管理等工作,参与相关的信息化建设;负责拟订面向纳税人的办税公开内容、方式并组织实施和管理;组织实施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受理和转办有关纳税服务投诉和举报,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援助和救济服务,指导税收争议调解;负责实施注册税务师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协调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

(八)税源管理处(大企业税收管理处)

负责拟订全省地税系统税(费)源管理制度、办法并指导实施;负责制定全省地税系统纳税(费)评估办法,指导和综合协调全省地税系统纳税(费)评估工作;负责数据综合应用平台系统的开发、管理和推广应用;负责定期分析全省税(费)源管理情况,定期通报征管系统数据质量并指导基层进行整改;负责与相关部门信息交换的组织协调并进行信息加工整理;负责重点投资项目跟踪管理并监控税源实现情况;负责对大型企业实施税(费)源监控和管理,开展纳税(费)评估。

(九)货物和劳务税处

负责营业税、文化事业建设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的征收管理、税(费)政管理和税(费)源管理;制定具体征收管理办法,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负责国际税收协定的执行、反避税、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和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等专业性工作,负责国际税务方面的其他综合性工作;办理所管税(费)减免审批的具体事项;处理涉及所管税(费)种的其他事项。

(十)企业所得税处

负责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税政管理和税源管理;制定具体征收管理办法,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办理所管税种减免审批的具体事项;处理涉及所管税种的其他事项。

(十一)个人所得税处

负责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税政管理和税源管理;制定具体征收管理办法,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办理所管税种减免审批的具体事项;处理涉及所管税种的其他事项。

(十二)财产和行为税处

负责组织实施财产与行为各税种及教育费附加等税收业务管理;负责屠宰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筵席税停征后的管理;负责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负责房地产模拟评税试点;制定具体征收管理办法,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办理所管税(费)种减免审批的具体事项;处理涉及所管税(费)种的其他事项。

(十三)社会保险费管理处

负责全省社会保险费(包括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的征收管理和费源管理;负责提出费政管理的建议;制定具体征收管理办法,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拟定规范性文件;编制所管费收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执行中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指导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业务工作。

(十四)人事处

负责省属地税系统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管理;拟订地方税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省属地税系统领导班子建设;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和管理,指导系统离退休干部工作。

(十五)教育处

组织开展全省地税系统职工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地税系统基层建设和基础建设;负责干部教育培训等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设置纪检组、监察室 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略)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的决策部署和省政府工作安排,现将省地税局本级及所属二级单位2013年部门预算安排公布如下:

办事指南
一、业务概述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都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均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按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辽地税发〔2010〕24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的主表、份数

《税务登记表》 2份。

《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2份。

《纳税人账户账号登记表》 2份。

《纳税人税种登记表》 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企业新办税务登记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2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2份)。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2份)。

4、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2份)。

5、投资方为法人股的,需提供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各2份)。

6、房产、土地使用证明(自有房提供房产证、土地证或购房合同,租用房提供租赁合同,无偿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及房产证明)(1份)。

7、外经贸委批准证书和批复文件(各2份)--外商投资企业新办税务登记需提供。

(个人独资企业第4、5项不提供;私营独资企业第4、5项不提供;个人合伙企业需提供合伙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二)分支机构新办税务登记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2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2份)。

3、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2份)。

4、总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5、总机构的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

6、总机构不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需提供总机构公司章程原件和复印件(2份)。

7、总机构批准分支机构开业的文件或相关决议(2份)

8、房产、土地使用证明(自有房提供房产证、土地证或购房合同,租用房提供租赁合同,无偿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及房产证明)(1份)。

(三)其他单位新办税务登记

1、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2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2份)。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2份)。

4、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2份)。

5、有关合同、章程或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2份)。

6、验资报告或出资方开具的资金来源证明(1份)(出资方为法人股的,需提供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各2份)。

7、房产、土地使用证明(自有房提供房产证、土地证或购房合同,租用房提供租赁合同,无偿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及房产证明)(1份)。

(四)个体工商户新办税务登记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2份)。

2、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2份)。

3、房产、土地使用证明(自有房提供房产证、土地证或购房合同,租用房提供租赁合同,无偿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及房产证明)(1份)。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六)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自纳税义务人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而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如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七、办理流程和要求

(一)受理

受理方式分办税服务厅受理和国、地税联合税务登记窗口受理两种。

1、办税服务厅受理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登记受理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按设立登记类型填写《税务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报送税务机关,同时附送相关证件、资料。

可由登记受理岗根据提交的资料输入系统后打印《税务登记表》,再交纳税人签字确认。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提交有关证件、资料后,登记管理岗负责审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如填报的内容、提供的证件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资料齐全的,审核申请办理设立登记的时间是否逾期,如逾期的,设立登记完毕后转[行政处罚]模块。

(3)在征管系统内录入《税务登记表》及附送相关资料的内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主管税务机关,按证件适用范围,发放相关证件。

(4)登记信息转入登记管理岗后,由登记管理岗对登记信息根据纳税人基础情况进行补充录入,审核后保存,产生待办事项后完成登记。

2、国、地税联合登记大厅登记

完成联合登记受理流程后,登记信息转入登记受理岗,由登记受理岗对登记信息根据企业基础情况进行补充录入,审核后保存,产生待办事项。

(二)登记、打印、审核

1、确认比对不符信息并修正。税务登记部门共享信息比对不符的,按正确信息录入,按部门生成比对不符清册。

2、保存设立登记。

3、打印税务登记证(或扣缴登记证)。

4、审核确认设立登记,审核确认设立登记前,应对各字段的逻辑关系,关联关系进行确认(第三方信息),对个性的资料进行补充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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