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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实行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体制。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个体工商户有关的评比达标活动和广告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评价工作。
(三)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监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职责;加强和完善工商行政执法,构建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强化直销市场和相关网络市场监督管理。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政策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和股权出质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商标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加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工作;负责驰名商标的推荐和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三)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四)对自治区以下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机构编制、人事、财物实行统一领导和垂直管理,领导全区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和基本建设、纪检监察、内部审计等工作。
(十五)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折叠编辑本段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政务信息、机要、档案、统计、保密、信访、会务、接待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系统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和重要活动的组织协调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机关和系统综合调研工作;指导全区本系统的办公自动化管理工作。
(二)法规与行政执法督察处。
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系统法制工作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办法;负责本局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合法性审核;组织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和承担指导本系统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工作,承担或参与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本局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核审工作。
(三)反垄断和打击传销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
拟订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直销监督管理和禁止传销的具体措施、办法;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查处市场中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垄断案件;承担监督管理直销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查处传销和违法直销案件,协调相关方面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负责查处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合同欺诈、商标侵权、违法广告、企业登记违法行为中的大案要案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交办的案件;协调和指导全区本系统案件查处工作。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处(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指挥中心)。
拟订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管理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有关商品流通、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协调指导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承担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和处理。
(五)市场规范管理处。
拟订规范市场秩序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承担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工作;组织实施经济合同行政监管;承担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经纪人、拍卖行为工作;协调指导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组织市场专项治理工作。
(六)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
拟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食品流通市场准入制度;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协调指导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
(七)企业监督管理处。
拟订企业登记注册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指导全区内资企业登记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企业登记注册行为;组织指导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工作;承担全区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
(八)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管理处。
拟订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指导我区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
(九)商标广告监督管理处。
拟订全区商标、广告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驰名商标的推荐和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承担规定范围内的广告经营资格审批、广告登记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和商标侵权行为;指导全区广告行业及企业商标工作;拟订全区商标、广告业发展规划。
(十)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处。
调查研究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管理情况,拟订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指导实施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注册与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管理工作;协调指导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指导全区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
(十一)人事处(基层工作处)。
负责全区本系统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管理权限内的干部任免、考核下一级领导班子;负责指导全区本系统队伍建设的有关工作;承办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
(十二)财务处。
拟订本系统财务、资产、票据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管理全系统经费、财务、装备、国有资产和局机关财务;负责组织部门经费预算、决算编审和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管理;负责全区本系统的财务监督管理。
(十三)信息化管理处。
负责本系统信息数据库的管理、开发和利用;负责信息网络安全、运行维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全区本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全系统离退休人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