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尘网中国投资资讯网:www.xx007.com

 唐家桃园小编   2020-09-10 05:08   1,643 views 人阅读  0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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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流程管理办法(2016年3月18日起试行)

为维护投资资讯网交易频道正常的交易秩序,特制定本办法(投资资讯网交易频道交易管理办法)。凡参与本交易频道交易活动的会员,必须(视为)遵守本办法。

第一条、用户以电子签名方式登陆本频道后,所有言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并服从交易频道的管理。用户对管理人员的管理有异议的,可向管理员提出申诉,但必须无条件服从管理员的最终裁定。

第二条、用户以电子签名通过认证的方式获取相应的认证级别和交易权限。交易双方应本着自愿的原则进行交易,双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订的电子商务合同具有法律效应,交易双方有义务履(如)约完成交易。如发生违约情况,交易频道有权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交易频道的有关(其它)规定对用户进行管理。

第三条、交易过程中用户提供的经核实无误的电子签名及电子文本,本频道视为交易的有效凭据。任何无法核实的其它的电子签名及电子文本,本频道视为无效。每个用户原则上只允许申请一个交易帐号,因实际需要两个或更多的交易帐号的,需报请管理人员批准。凡发现用户电子签名内容含有虚假不实信息的,作取消交易资格或封号处理,情节严重的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用户在发帖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地方法规。

2、不得在本频道交易国家法律规定的禁售物品和其它本频道禁售物品(如假冒伪劣物品、邮品,如红军邮、1949年以后发行的台湾邮票等)。

3、不得有不文明用语,不得有任何有损于他人名誉的言行。

4、不得发表有损交易频道及影响交易频道用户正常做生意的不友善的帖子。

5、首页发帖或者自顶帖不可以超过4个(各栏目根据交易品种属性不同另有规定的,以栏目具体规定为准),不得重复发帖,不得发表与交易无关或与本频道无关内容的帖子。

6、未取得广告权限时,不得发表广告帖,包括群公告和其它网站网址的宣传链接广告。

7、用户在发帖时,应在相应版块发表相应内容的帖子。

8、不得发布期货交易帖,不得发布预售、预定帖,不得发布众筹帖,不得发布高利贷帖。

9、出售货品或购买货款不在发帖人手中的,不得发布代售代购帖。

10、不得发布其它与本频道规定相违背的帖子。

如有违反以上规定的帖子,交易频道管理人员有权利直接做屏蔽删除或其它警告处理,不再另行通知其本人。
第五条、用户发表的交易帖,必须包含商品名称、价格、数量,品相描述,实物图片,商品交易有效期限、姓名地址及有效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如对产品品相未作详细说明的情况下则视为全品,如缺少任何一项,交易频道管理人员可视具体情况进行提醒、锁帖、删除。
另外,交易帖还应包含以下几项交易信息:

1、商品图片:如果没有图片或借用图片的,请在下面“ 商品描述”中详细说明。

2、商品描述:如果既无图片又无文字描述时,栏目默认是无缺陷全品商品,个别频道是要求一定上传图片的,另请依照各栏目之规定。

3、付款方式:先款(或)先货(或)双方可自行协商议定,未说明的直接确认的,交易频道则认为是:出售贴由买方先款卖方后货,收购贴由售方先货买方后款,汇费由汇款方承担。

4、交货方式:当面交易或邮寄,邮寄应说明邮寄(运)费由谁承担。未说明(运费)的则认为是出售方承担发货运费。

5、其它相关的交易信息请注意各交易频道的栏目规定。

第六条、商品价格为用户在有效期限内认可的交易价格,如买家(卖家)直接跟帖无附加条件确认,无须卖家(买家)再次确认,用户有义务按此价格和交易帖上说明的交易方式完成交易。

第七条、发帖人在每次回复帖子时,应注意对其它用户的跟帖询问给予答复。未达到商品价格的出价或其它条件的,需经发帖用户确认后才视为有效出价。同等条件的,时间上有差异的,均以网站的跟帖顺序为先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关于电联确认和直接确认。

1、直接确认的用户,具有排他性属于有效确认,但是,在直接确认前,已有电联确认跟帖在先的,栏目会依据相应的时间状态评估当时的具体情况(见第2条)。

2、经电话确认的交易,请先以电子文本的方式跟帖予以确认,同时需对方用户复制你的跟帖同意后才算生效。期间如有被直接无条件跟帖确认的,需视情况评估是否有效(例如:及时上传你们双方的通话记录或其它联系洽谈方式等,以证明双方确实有电话沟通洽谈确认之事实),所以,请发帖用户在电话确认前,应先刷新查看网上交易有无直接确认的情况,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3、发帖内容含有电联字样的,在帖子发布30分钟以内,直接确认在前的用户拥有不需电联优先确认权,如被直接跟帖确认则视为有效确认,30分钟后才自动转为电联协商交易模式。

第九条、未注明征售有效期限的,交易频道默认24小时内有效(各栏目根据交易品种属性不同另有规定的,以各栏目具体规定为准)。在没有其他人跟帖确认的情况下,帖主可以续帖更改商品价格和征售有效期限。若因网下成交、电话成交等原因提前结束交易的,必须先上网撤帖,自己不在网上时,可以电话通知交易频道管理人员(管理员、版主、巡视员、监督员)申请代撤帖,未撤帖前的均需遵循此项有效期的说明。

第十条、交易双方在进行交易确认前,应明确商品成交数量及价格、打款时限、打款方式、汇费承担方、发货时限、发货方式、邮寄费承担方及违约责任等交易细节。

第十一条、对于打款时限双方未明确的交易,交易频道认可的打款时限为交易确认后48小时内打款有效。打(汇)款超过约定时限的,出售方有权拒绝交易并向交易频道提交投诉。对不熟悉的卖家,汇款之前要查看其信用评分记录(通常骗子会两三天内开很多低价卖货帖,此时请切记:天上不可能掉馅饼),请务必多打几个电话多咨询几个交易评分对象是否已经收到货物,进一步核实信用评分真实性,以防止虚假评分,马甲评分。

第十二条、对于发货时限双方未明确的交易,交易频道认可的发货时限为购买方打款通知出售方后48小时内发货有效。发货超过约定时限的,购买方有权拒绝交易并向交易频道提交投诉。

第十三条、未认证和其它初级认证的用户,原则上无权要求任何级别的用户采用购买先款或出售先货的交割方式。百元以上交易金额的,先款方或先货方一定要做到汇款或发货前再次核实交易对象的电话等有效联系方式,做到出了问题能找到人。

第十四条、交易双方完成交易的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买卖双方应尽量选择双方认可的安全的交易方式(如当面交易,担保交易,第三方安全支付等交易模式)。

第十五条、购买方在打款后,应及时通知对方查实货款到账情况,出售方查实后应在约定时限内发货。出售方如未查到款项,应先通知购买方,待购买方进一步核实。出售方有权要求购买方提供有效的、可查询的汇款依据。

第十六条、出售方发货后,应及时通知购买方,并有义务向购买方提供有效的可查询的发货凭据号,请双方注意不要泄漏货单号(不得以跟帖方式提供发货凭据号,可以用电话、手机信息、站内信息等任一方式提供。),以防被人跟*踪冒领。

第十七条、交易双方在交易未完成时,如临时改变有效的交易联系方式,应通知交易对象或交易频道管理人员。交易频道内的用户,如48小时内无法取得联系(的用户)且存在交易纠纷者,一律给予暂停交易资格处理。

第十八条、因寄发过程造成的商品损坏,如果表里一致外包装无破损,收货方签收,损失原则上由发货方承担;如果表里不一致外包装破损而收货方签收,收货方责任。但此类交易纠纷,交易频道只在收货方收到货品48小时内提出时才予以受理。但请收货方注意:擅自处理(或清洗或翻新擦抹或将整件货拆包拆捆)货物前,需得到原货主同意方可,未得到对方同意的,未留下视像证据的,后果均自负。

第十九条、购买方在收到货后,如觉得商品与出售方描述不符者,应在收到货后48小时内与出售方联系,双方协商进行处理。如双方协商处理解决不了的,可在收到货后96小时内,向交易频道管理人员提出对交易对象的投诉,请注意保留你第一时间曾经要求对方处理的证据。

第二十条、购买方因对商品不满意要求(需要)退货的,须先通知出售方,并向交易频道管理人员提出申请。一般情况下,退货邮寄费(小额快递费)由买家承担,汇款费由卖家承担,商品现价与出售时的市场差价部分,均由购买方承担。但是,因卖家明显隐瞒货品缺陷造成的退货损失则全部由卖家承担。

第二十一条、对于先款后货或先货后款的交易,如用户遇到(可能是)款到不发货或货到不付款的情况,请及时与交易频道管理人员联系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针对货品在寄发途中出现非交易双方过错造成的意外情况,交易双方需在确认时发货前先协商议定并跟帖讲明损失责任,如确认时双方未有协商说明的,交易频道视为损失由发货方承担。货品到达收货方所在地(以地区市为界)出现的非交易双方过错造成的意外,如确认前双方也未有协商说明的,损失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一半。如收货方在对方发货前,已指明要求使用的快递公司,并自愿承担货品总金额一半保险费用的,对方没保,或更改其它快递公司发货的,损失由发货方承担。对于没有及时签收。超过了48小时的责任,视情况会责令购买方承担。网站要求双方会员均必须在清晰的(全程)视像下打包拆包货物,以防不测。

第二十三条、交易过程所发生的一切交易纠纷,由交易双方协商解决妥当的,交易频道一律不再另行处理。双方协商解决不了的,可以向交易频道管理人员提出交易投诉,交易频道管理人员将根据双方提供的有效的电子交易文本及其它有效的交易凭据,按照本办法和交易频道的其它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发帖人发帖内容明显出错的,如开帖笔误写错商品名称、数量、价格等,或在市场行情无变化时,开帖售价明显与实际市场价差异巨大的,交易双方应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由交易频道管理人员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或由管理人员发起投票帖,交由交易频道会员公开投票进行公正表决。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限归投资资讯网所有。各栏目因买卖的品种规格不同,具体品相问题由各栏目版主和网友商议共同制定符合自己栏目特征的品相等级说明。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8日起试行。网友们对有特殊情况或对本办法有更好的建议时,请与网站沟通,以便我们今后在不断完善交易规则时进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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